《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我国是农药生产大国,农药生产企业众多,为保护环境,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管理,促进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境保护部启动制订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系列标准,包含杂环类、有机磷类、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酰胺类、苯氧羧酸类、磺酰脲类、有机硫类、生物类、有机氯类。该系列标准为我国首次制订,填补了我国在农药行业排放污染控制上的一项空白。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农药行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第一个发布的标准。该标准以杂环类农药工业清洁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污染治理的技术为依据,结合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及排放限值。标准不仅规定了常规污染物控制项目(如COD、pH、SS等),还增设了特征污染因子,以控制那些毒性高、对环境影响大的污染物。标准制订强调以技术为依据,同时兼顾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还充分考虑到污染物排放对人体健康乃至生态环境的影响。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将在限制淘汰高污染及落后的生产工艺、促进低污染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及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我国农药工业走上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发展轨道,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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