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
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
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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